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金門縣民宿旅遊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
一、利用傳統閩南建築、在地自然文化景觀、生態環境資源結合地區旅遊觀光產業,促進民宿發展。
二、促進同業間之互動、觀摩、交流、研習,提供完整旅遊資訊。
三、提昇遊客住宿、餐飲服務品質,為縣內觀光發展創造更佳商機。
第 三 條 本會以金門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促進民宿產業發展及團體機關交流合作有關事項。
二、關於協助會員成立民宿及經營之有關事項。
三、關於推動民宿產業策略聯盟及相關產業交流有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民宿分級及整合行銷有關事項。
五、關於維護會員經營民宿之權益事項。
六、關於邀請專家學者舉辦民宿經營講習及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七、辦理關於其他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之各類藝術文化、永續生態、環保、職訓教育、在地文化體驗推廣等活動。法定專屬任務,本會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案由:新增本會組織章程內容包含有關在地文化體驗等事項。
說明:修正組織章程總則第一章新增內容包含推動在地文化體驗,爭取、承攬與本協會業務相關政府委託及招標案。
決議:擇日招開理監事會議修正本組織章程總則第一章 總則細項,並檢送社會處備查。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除本會發起人均為本會當然基本會員外,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本會會員二人或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一、基本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金門,年滿二十歲,為金門地區合法民宿業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申請為本會之基本會員,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之基本會員。一張民宿登記證一會員資格。
二、贊助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金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之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除無第八條權益外餘同。
三、榮譽會員:凡設籍本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除無第八條權益外餘與基本會員權益同。
第 八 條 除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外,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基本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立刻撤銷其會員資格:
1.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犯罪經徒刑判決確定或未執行完畢者。
3.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5.未經本會同意即擅用本會名義、標章者以及雖經本會同意使用本會之名.義、標章,但行不法之情事,影響協會之名譽及形象者。
6.未繳交會費,經本會催繳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
7.合法民宿停業或註銷者,既即轉為贊助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或轉為贊助會員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服務費及會員捐款之額度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應為本會會員。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訂本會辦事細則。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三十日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加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任期三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 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連續二次未出席,喪假及重大傷病等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擔任前項總幹事、兼職會務及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與臨時兩種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十五日前一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加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以上會費每年由理事會依物價指數做適度調整,提請理監事會審核後實施。
三、期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服務費。
七、其他收入。
所有收入除維持會務執行第六條所列各項任務之必要支出外,如有盈餘概充作本會推展各項活動之經費,統籌運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經常性收支帳目,每六個月由理事長交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